[導讀]新浪科技訊 5月12日下午消息,針對德國法院批準華為請求對中興發(fā)布初始禁令一事,中興今日向新浪科技發(fā)來官方聲明,稱臨時禁令非正式判決,只是一項臨時措施,且中興在華為獲得該項商標注冊前1年就已經(jīng)停止相關標
新浪科技訊 5月12日下午消息,針對德國法院批準華為請求對中興發(fā)布初始禁令一事,中興今日向新浪科技發(fā)來官方聲明,稱臨時禁令非正式判決,只是一項臨時措施,且中興在華為獲得該項商標注冊前1年就已經(jīng)停止相關標識使用,初始禁令對中興經(jīng)營成果無影響,此外,中興稱華為無權將RoHS標識注冊為商標,已經(jīng)在歐盟申請撤銷該商標。
以下為聲明全文:
關于與華為德國商標訴訟糾紛的三點聲明
針對近期中興通訊與華為在德國圍繞RoHS標識若干爭端事宜,中興通訊特此聲明如下:
1、臨時禁令非正式判決,是一項臨時措施
針對昨日媒體就華為起訴中興通訊德國公司商標侵權案,德國一家法院已于5月2日對中興通訊發(fā)布初始禁令的報道,中興通訊特說明如下:
所謂“臨時禁令”并非法院實體判決,此項禁令在華為向法院單方面申請后即可獲得,僅屬于訴訟前的臨時救濟措施,最終是否侵權,需要等待法院的實體判決。如果最終法院認定中興通訊不侵權,華為需要承擔中興通訊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損失。中興通訊目前尚未收到華為訴中興通訊商標侵權的訴狀。
2、中興通訊在華為獲得該項商標注冊前1年就已經(jīng)停止相關標識使用,對中興通訊經(jīng)營成果無影響
2009年7月14日,中興通訊已經(jīng)停止在新產品使用該標識,2009年11月4日華為才向歐盟提起相關商標申請,2010年5月27日獲得歐盟審核通過。
顯而易見,華為意圖以2009年11月4日之申請之商標權利、2010年5月27獲得之正式權利,起訴中興通訊2009年7月14日前之行為,灰度手段在技術、市場與實質性法律訴訟之外。
但是,我們認為技術、市場、實質性法律訴狀之外的手段不應該成為競爭主流,路障改變不了中興通訊進軍歐洲市場的決心。
3、華為無權將RoHS標識注冊為商標,中興通訊已經(jīng)在歐盟申請撤銷
RoHS是歐盟環(huán)保認證通用標識,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標準,它的全稱是《關于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它既不是某家企業(yè)“專用”的環(huán)保標識,更不是企業(yè)自身某個“產品”的標識。這就如同將“節(jié)能”二字進行少量的圖形化設計,作為家用電器的商標一樣,缺少合法性。
由于歐盟商標申請的程序與中國不同,不會對商標申請進行實質內容審查,華為在這4個字母基礎上,進行了細微的圖形化設計,便將其申請為所謂商標。中興通訊基于自身利益和行業(yè)利益,已經(jīng)向歐盟提起該商標的撤銷程序。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