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據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給出的公告,一種叫做“群控軟件”的微信“外掛”軟件,妨礙了微信平臺的正常運行,損害了其自身享有的數據權益,最終被判賠騰訊公司260萬。
該案由涉案微信“群控軟件”引發(fā),系首例涉及微信數
據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給出的公告,一種叫做“群控軟件”的微信“外掛”軟件,妨礙了微信平臺的正常運行,損害了其自身享有的數據權益,最終被判賠騰訊公司260萬。
該案由涉案微信“群控軟件”引發(fā),系首例涉及微信數據權益認定的不正當競爭案。該案判決明確了網絡平臺對于其所控制的用戶信息享有不同性質的數據權益,同時厘清了網絡平臺不同數據權益間的權利邊界。
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分別是微信軟件的著作權人和微信產品的經營者。
被告浙江某網絡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開發(fā)、運營的“聚客通群控軟件”,利用Xposed外掛技術將該軟件中的“個人號”功能模塊嵌套于個人微信產品中運行,為購買該軟件服務的微信用戶在微信平臺中開展商業(yè)營銷、管理活動提供幫助。
最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60萬元,并為其消除影響。
法院認為,兩原告既有數據資源競爭權益構成實質性損害,兩被告此種損人自肥的經營活動明顯有違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