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14消息 北京地鐵10號線手機信號覆蓋再次引發(fā)了地鐵運營方和電信運營商之間的爭議,目前只是擱置爭議先通后談。對此,在9月23日舉行的2008無線通信室內覆蓋研討會上,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研究所高級顧問何廷潤表示:“出臺無線通信室內覆蓋相關法律已迫在眉睫。”
其實地鐵與運營商的矛盾由來已久,地鐵公司對運營商的態(tài)度從開始的歡迎自建、到合作建設、再發(fā)展到自建移動網絡然后參與分成。自從合作建設階段開始,協議的達成全部是靠當地政府的協調和干預,缺少政策法規(guī)的依據和保障。
“民用通信平臺”概念純屬違法行為
據業(yè)內人士介紹,地鐵公司在進行建設時,會與通信設備廠商進行合作,對地鐵內進行通信信號的覆蓋。然而,當電信運營商要接入信號時卻需要向地鐵運營公司支付高額的接入費用。北京地鐵在10號線通信信號覆蓋招標中更是出現了這樣的問題,致使北京移動因為高昂的接入費用而不予就范,從而引起了地鐵10號線軒然大波。
在奧運前夕,北京地鐵10號線及奧運專線的開通,為觀眾前往奧運場館觀賽提供了巨大便利。但是,在最初的階段,由于沒有通信設備廠商的加入,導致乘坐10號線的乘客卻并不能使用手機。地鐵公司自行搭建了民用通信系統(tǒng),包括G網、C網、小靈通網在地下站臺、站廳、出入口及隧道內信號覆蓋的平臺,不過,這個民用通信平臺在最初階段卻并沒有允許電信運營商接入。
由此何廷潤指出,在我國《電信條例》的第45、47、52等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未獲電信運營許可的部門或單位無權建設公眾移動基站等基礎電信設施。同時,《無線電管理條例》及《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管理辦法》規(guī)定:未獲批準設置基站等是私設電臺的違法行為。
“因此,以不合法的移動基站、室內覆蓋等設施構建的‘民用通信平臺’,不能作為與運營商談判與合作的標的,這些‘民用通信’屬于違法行為。”何廷潤說。
運營商與地鐵的博弈
其實,運營商與各地地鐵公司的博弈在不斷上演。據記者了解,南京地鐵,經過兩年的談判,手機信號才最終進入;在天津,地鐵1號線也耗時一年才達成手機信號進入地鐵的協議;在北京,地鐵1、2號線還有相當部分不通手機信號,而10線也是擱置爭議先通后談。
在深圳,地鐵全長13.4公里,由聯通、移動和電信三家共同出資,收費標準合計1480萬元/年,即平均每公里110萬元/年,這個標準已在多數全國地鐵行業(yè)成為了慣例,成為相對成熟的評判模式和標準。
尤其要指出的是迄今為止,江蘇省通信管理局對于南京地鐵的信號問題,是通信主管部門唯一的一次回應:為保障公眾無障礙使用通訊工具的權利,電信運營商有義務為乘客提供通信服務。南京地鐵屬公共場所,涉及公共利益,國家電信服務網必須無條件覆蓋。
地鐵模式可能引起諸多不良后果
“地鐵作為一種壟斷資源,阻止運營商進入地鐵,或者是依托其壟斷地位對移動運營商漫天要價,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先例。”何廷潤對此表示十分擔憂,“這會使一些具有資源壟斷能力的機構、企業(yè)以及特殊部門可以無視國家法律法規(guī)而自建通信系統(tǒng)。”
按照地鐵的做法延展下去,今后小區(qū)、學校、醫(yī)院、商場等也可以仿效,以站址和室內覆蓋資源向運營商索價獲取利益。
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在TD一期建網中,TD基站成本的26.8%變成了小區(qū)物業(yè)的談判支出。
據業(yè)界人士分析,這樣的做法降低了電信法規(guī)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給電信監(jiān)管帶來了損害,進一步造成了建立基站與室內覆蓋政策法規(guī)的困難。
無線通信室內覆蓋法律法規(guī)缺失
之所以會出現上述不合理現象,就是因為我國無線通信室內覆蓋法律法規(guī)的嚴重缺失。
眾所周知,室內空間及配套資源己具有社會公共資源的性質,所有的用戶都有平等獲得所有移動運營商服務的權利。但是現在的情況是,基站與室內覆蓋建設無政策、法規(guī)指引,缺乏清晰的報建流程,基站與室內覆蓋的合法地位倍受質疑,運營商無所適從,政府各部門職責也不明確。
現階段,如何平衡和理順基站及室內覆蓋建設優(yōu)化與業(yè)主、居民的關系,已成為我國基站站址與室內覆蓋資源配置政策首先面臨的難題。而至今,尚未出臺全國性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地鐵手機信號覆蓋之爭,已為無線室內覆蓋敲響了警鐘。對此,何廷潤表示:“建立無線通信室內覆蓋法律法規(guī)己迫在眉睫,室內覆蓋的健康發(fā)展急需法律法規(guī)的“保駕護航”。